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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星级敬老院(光荣院)评审办法(试行)
2012-09-26     来源:原创 字号:[            ]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促进农村敬老院(光荣院)(以下简称“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是指由当地政府投资兴建,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体、个人投资或社会捐助为主兴建的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申报评审星级敬老院。

第三条 星级敬老院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鼓励先进,示范导向原则;坚持以评促建,强化敬老院管理;坚持属地申报,量化考评,择优定级。

第四条 各地应按星级敬老院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星级敬老院等级暂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评审一次,分别由县、市、省三级实行分级评审,按标准评定。

第五条 对未达到星级敬老院标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管理、督导,采取相关措施给予支持。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敬老院,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撤销。

第六条 星级敬老院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建立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方针,及时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五保对象、孤寡优抚对象供养任务,供养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三)基本建设标准化,符合国家建筑行业规范,蔬、果、畜、鱼等生产用地齐全,生活设施完备,医务室、娱乐活动室、沼气池等配套设施完善,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

(四)落实敬老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按比例配备到位,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医疗、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敬老院所属的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六)管理制度化,院务规范化,服务人性化,工作成效明显,在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及养老服务业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星级敬老院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录A。

第七条 星级敬老院实行分级评审、表彰。符合条件的,由敬老院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符合三星级敬老院标准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查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评定表彰,授予星级标牌,报设区市民政局备案。符合四星级敬老院标准的,由设区市民政局审核评定表彰,授予星级标牌,报省厅备案。五星级敬老院为全省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最高荣誉。为激励农村五保供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五星级敬老院必须经设区市民政局审核、推荐,省厅一般按全省农村敬老院总数的5-6%评定为五星级敬老院,具体名额由省厅据各地五保供养事业发展及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总体水平,在评审前3个月另行发文通知。

第八条 三星级敬老院评比定级,每次不应超过本辖区敬老院总数的40%。四星级敬老院评比定级,不应超过本辖区敬老院总数的30%。具体评审办法由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修订,定级标准应达到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 敬老院星级标牌由省厅规定式样。三星级、四星级标牌分别由县级、市级民政局监制,五星级由省厅监制。

第十条 申报五星级敬老院应按要求逐级审查、审核、推荐,填报《江西省五星级敬老院审批表》(见附录B),县、市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省厅派出专门工作组前往实地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符合五星级敬老院标准的,经审核、验收后,由省厅授牌、通报表彰,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星级敬老院申报、评审及获得星级授牌期间,出现供养对象(工作人员)重复访、群体访,或者发生管理失职问题或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立即摘牌,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地申报、审核、推荐五星级敬老院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加强领导,实行民政局长负责制。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作弊的,省厅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对连续达到五星级敬老院标准的,省厅将会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敬老院先进事迹,向全省推广管理服务经验,并推荐全国表彰。第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由省厅社会救助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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