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赣西南监察分局为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萍乡市、吉安市、赣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赣西南监察分局主要职责如下:
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投入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煤矿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七)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组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九)按照职责范围,对提供煤矿设计、评价等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对煤矿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十二)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分局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局长、党总支委员 杨市龙同志:
主持分局行政全面工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分局人事、财务管理工作,分管综合办公室工作。
党总支书记 谭礼荣同志:
主持分局党总支工作,负责分局的思想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执法监督、考核工作。
调研员、党总支委员 陈迎庆同志:
协助党总支书记分管党务、纪检、综治、制度建设与监督工作,配合省局扶贫点的联系指导工作;分管赣州监察站和分局后勤、劳动工资等相关工作。
副局长 钟晓菁同志:
负责职业卫生健康、安全装备、检测检验工作,分管监察一室工作。
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丁秋云同志
负责分局监察业务、联系